张生久
职称:一级律师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
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律师协会监事长
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
吉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吉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会长
长春仲裁委员会 专家委员、仲裁员
辽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吉林省人民政府采购评标中心 专家委员
吉林省软环境建设监督员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执业日期:1982年3月
教育背景:1991年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
业务专长
民商事仲裁、诉讼
刑事辩护
政府、企业法律顾问
主要业绩
代理、参与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
1、吉林省延边外贸公司与广东某公司的“丝素”合同纠纷诉讼案,为延边外贸公司做代理人,因为案情重大吉林和广东两省领导关注案情进展,诉讼胜诉;
2、代理吉林省人寿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与中国银行的巨额存款存单纠纷案(存款凭证虚假),通过一审、二审、再审胜诉;
3、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案件近600余件无差错;
4、组织参与全省律师行业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论证近百件,充分发挥了业务指导作用;
5、先后为为吉电股份、通钢集团、顺发恒业、长春经开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治理发挥了应有作用。
刑事辩护
1、为朱晓红杀人案(刺被害人18刀)以正当防卫辩护,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为焦点辩,获得法院支持,被告人无罪释放(该案被收录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第一期);
2、为赵成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无罪辩护,正确运用证据提出“行贿人不占有送钱的时间和地点”,经过两次一审、二审无罪辩护,最后二审开庭时,省检察院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支持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无罪,并要求法院宣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获无罪释放。
法律顾问
1、曾经担任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企业法律顾问。
2、1993年被聘为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咨询组成员,1999年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继续受聘担任法律顾问至2009年。
3、2012年辽源市人民政府 (法律)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