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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言 列 表
 

姓 名:毕律师

来 自:内蒙古

留言内容:请同行帮助我将2008年6月1日以后吉林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发来。谢谢!

律师回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OO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08]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七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85.52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89.89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560.30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064.28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0256.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7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姓 名:王洪旭

来 自:长春市

留言内容:我于2000年在建行贷款购房,产权证一直抵押在银行。最近才知道办房屋抵押登记后可以将产权证放在自己手中。
我拿回产权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我这样可以方便落户口。
请问是否有必要办理?如果办理是否可以请你们代理?如果以代理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谢谢!

律师回复:1.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抵押需到房屋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至于银行是否可以扣留房屋产权证,则视你与银行对此问题在相关合同上作何约定。如果你与银行未约定将房屋抵押后产权证由银行扣留,则你可以将房屋产权证取回。
2.是否有必要取回房屋产权证需看当地有关落户的相关规定看落户是否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
3.至于代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如果方便可以到我所与专职律师协商。
 

姓 名:夏远吉

来 自:长春

留言内容:您好,很不好意思打搅百忙之中的您。
我是一名学生,一次给同学汇钱,但由于农行业务员不认真,错将一百汇成4000,当时我交汇款单时是直接签的字,当业务员将回收单给我时我也没注意,这个问题我应付法律责任吗?这几天那个业务员一再打搅我,因为这件事,我耽误很多事,压力也很大,那么我是否有权起诉她?

谢谢您!

律师回复:1、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同时该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抛开其他不谈,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看,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营业员停止侵害。
 

姓 名:崔斌

来 自:吉林大学法学院

留言内容: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此信!
我是吉林大学法学院07级法律专业研究生崔斌,我有幸通过了08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总分为424分。我希望能有幸到贵所实习。诚恳希望得到贵所的接约或给予面试的机会,以期进一步考查我的能力。也许我工作经验不足,但我会虚心学习、积极工作、尽忠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如有面试机会,详细的个人履历随后递呈。
再次感谢您的审阅,祝您工作愉快!



律师回复:首先对你高分通过司法考试表示真诚的祝贺。
请将您的详细简历发至yangzi2056@sohu.com,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 名:小董

来 自:吉林市

留言内容:各位律师:
你们好,我想向你们咨询一下,请帮我解答一下。
我04年上班,公司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给我签合同和交三险,因我是通过个人关系进入的公司,所以只有听从公司安排,现在公司以待岗6个月后无岗回家的理由,要辞退我,而在待岗之前公司职员全部涨了工资,我没有涨,待岗反到降了工资,我能获得什么赔偿吗?要是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能不能赢?
谢谢!

律师回复:1、如果你还保留工资条,工作证,或者其它可以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则可以认定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为您补交五险。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您说的“待岗6个月后无岗回家”,是否满足此种条件,需要以具体情况由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3、如果您符合涨工资的条件,用人单位亦应当为您涨工资。

4、2008年2月1日,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5、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向您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双倍支付赔偿金。
 

姓 名:季爽

来 自:通化市

留言内容:此房诉前保全后被他人装修能否要回?
我家属在2006年与开发商签定了一份产权调换协议,约定开发商将回迁带有阁楼的六楼,双方当时已算清了差价并按约定交了房款。办理入住手继时开发商以阁楼已改外楼梯变“七楼”为由,让补交房屋建设成本增加费,协商不成起到法院对解决,原告诉前对阁楼进行了保全。纠纷审理中开发商将阁楼交于他人,第三人不顾原告劝阻进行装修房。多次请求采取措施法院也没有行动,查询法律才知道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入查封措施。诉前阁楼保全后再被第三人装修谁承担责任,到9月4日已超出审限期3个月了。去找法院几次,法院想让与开发商和解至今一直没有结果,第三人也没有办理房产证,如我能否坚持要回属于自己的阁楼?
一直一直

律师回复: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所以,如果有协议约定,那么阁楼是可以要回的。
2.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全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是不得转让的,所以,即使第三人对阁楼进行装修,也不意味着阁楼属第三人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
3. 至于超过审理期限的问题,先看案件是否存在延期的情形,是否得到批准。如无,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另:因网络故障,没能及时回复您的提问,望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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